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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7 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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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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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消费者购货抵用时,得按销货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营业人於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时如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让,得以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满新台币(下同)1,000元以上,即可获赠100元现金抵用券(当次不得折抵)。当消费者於甲公司第一次消费金额2,000元,甲公司即开立2,000元统一发票并赠送200元现金抵用券予消费者;嗣后消费者持该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现金至甲公司购买1,000元商品时,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因甲公司於开立统一发票时已确定折抵,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1,00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20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8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价款,已实际发生折抵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受补税处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