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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7 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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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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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消费者购货抵用时,得按销货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营业人於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时如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让,得以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满新台币(下同)1,000元以上,即可获赠100元现金抵用券(当次不得折抵)。当消费者於甲公司第一次消费金额2,000元,甲公司即开立2,000元统一发票并赠送200元现金抵用券予消费者;嗣后消费者持该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现金至甲公司购买1,000元商品时,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因甲公司於开立统一发票时已确定折抵,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1,00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20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8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价款,已实际发生折抵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受补税处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