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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7 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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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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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消费者购货抵用时,得按销货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营业人於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时如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让,得以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满新台币(下同)1,000元以上,即可获赠100元现金抵用券(当次不得折抵)。当消费者於甲公司第一次消费金额2,000元,甲公司即开立2,000元统一发票并赠送200元现金抵用券予消费者;嗣后消费者持该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现金至甲公司购买1,000元商品时,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因甲公司於开立统一发票时已确定折抵,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1,00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20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8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价款,已实际发生折抵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受补税处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