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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8 个人出租财产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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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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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租财产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而由承租人将租金给付该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项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有关纳税义务人之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因当事人之约定而变更税法规定之课徵对象。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1款规定,出租财产之租金应属出租人之租赁所得,虽约定让与第三人受领租金,仍应以出租人为所得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与乙出租共有房屋(两人各持分二分之一)A公司,虽约定A公司将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数给付与乙,惟原应由甲受领之租金部分仍属其租赁所得,甲、乙当年度因出租共有房屋而有租赁收入各120,000(20,000元×12/2)A公司应以甲、乙为所得人,分别依法开立给付总额各120,000元之租金免扣缴凭单,供渠等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纵约定租金让与第三人受领,仍应就让与部分之租金收入主动申报综合所得税,倘对申报所得存有疑义,可向稽徵机关查询后正确申报,以免事后遭补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