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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8 个人出租财产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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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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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租财产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而由承租人将租金给付该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项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有关纳税义务人之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因当事人之约定而变更税法规定之课徵对象。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1款规定,出租财产之租金应属出租人之租赁所得,虽约定让与第三人受领租金,仍应以出租人为所得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与乙出租共有房屋(两人各持分二分之一)予A公司,虽约定A公司将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数给付与乙,惟原应由甲受领之租金部分仍属其租赁所得,甲、乙当年度因出租共有房屋而有租赁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应以甲、乙为所得人,分别依法开立给付总额各120,000元之租金免扣缴凭单,供渠等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纵约定租金让与第三人受领,仍应就让与部分之租金收入主动申报综合所得税,倘对申报所得存有疑义,可向稽徵机关查询后正确申报,以免事后遭补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