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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08 修正「税籍登记规则」等法规,规范网路销售营业人应公示税籍暨保存交易纪录及登记新制辅导事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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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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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於今(8)日修正发布「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自1121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下称从事网路销售),其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且营业人应於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程式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下称平台营业人),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财政部表示,因应营业人以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渐普遍,网路卖家之「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如同实体营业人之营业地址,属重要资讯。为利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相关资讯,有必要将该等资讯纳入营业人税籍登记之应登记事项,并应於销售网页或软体明显位置清楚揭露其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以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兼顾税籍资料正确性及完整性,另鉴於平台营业人以电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纪录等资讯,均系会计事项经过之证明,属交易相关原始凭证范围,应依规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开相关法规。 

    财政部说明,为简政便民,现行公司、独资、合伙及有限合伙组织已向公司、商业或有限合伙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者(下称商工登记),视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28条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鉴於本次修正新增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非属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及有限合伙法所定应登记事项范围,国税局无法自商工登记主管机关取得该等资料,为减轻营业人依从负担,此类案件仍由国税局依商工登记主管机关提供营业人登记基本资料核准税籍登记,并於核准函提示营业人有从事网路销售者,应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补办税籍登记事项;至非属应办理商工登记之营业人,其依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时,如从事网路销售即应主动填载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该部也提醒,自11211日起新申请设立税籍登记之营业人,倘经查获其於税籍设立登记时即从事网路销售而未向国税局申请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者,应按同法第46条第2款有关申请营业登记事项不实之规定论处。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按营业税法第30条规定,营业人申请税籍登记之事项有变更,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税籍登记。因此,营业人自11211日起办妥税籍设立登记后始从事网路销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至11211日仍有从事网路销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而於11211日以后始从事网路销售,均应申请变更登记增列前揭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为利本项措施之推动,除将上开修正规定订自11211日施行外,该部亦责请各地区国税局持续加强宣导。对於11112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有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依修正后规定应於11211日至同年月15日间办理变更登记增列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为使其等有充分时间办理,该部并已订定自11211日至同年430日止(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者免处行为罚;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25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有关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处罚。 

    财政部呼吁,消费者网路购物日益普及,为提供消费者充分之营业人资讯,兼顾税籍资料完整,请营业人预为准备并依照规定办理,共同为维护网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尽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