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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 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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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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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台财税字第11104615470号令

一、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

()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月平均营业额或任1个月之营业额较10812月以前6个月或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情形)者。

 

二、符合前点规定之营利事业,应於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但其於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适用前点规定,免再提出申请

()已依本部1097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或1108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免办理109年度或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

()已依本部1093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及11063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510号令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

()已依本部109513日台财税字第10904556490号令或110625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3290号令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