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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 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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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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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台财税字第11104615470号令

一、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月平均营业额或任1个月之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情形)者。

 

二、符合前点规定之营利事业,应於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但其於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适用前点规定,免再提出申请:

(一)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或110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免办理109年度或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

(二)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及110年6月3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510号令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

(三)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904556490号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3290号令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