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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08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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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近來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資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股ETF、國外成分股ETF、債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歸類各有不同,民眾除了關注投資ETF的收益績效外,也應注意相關課稅問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將常見ETF收益分配的類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眾參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類別 所得代碼 是否申報繳稅 是否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 股利或盈餘所得/營利所得 54C 是 是 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 5A 是 是 境內其他利息所得 5B 是 是 附買回債券利息所得 61D 是 是 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 51I 是 是 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76 否 否 收益平準金 無 否 否 資本公積 無 否 否 大陸地區營利所得 71 是 否 大陸地區利息所得 73 是 否 大陸地區財產交易所得 76 是 否 海外股利所得/營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否 海外利息所得 73 否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76 否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前自行檢視「收益分配通知書」,收益如屬臺灣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屬海外地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計算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都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投資ETF收益如屬於上開地區的來源所得,請記得按收益分配通知書(或對帳單、明細表、ETF電子帳單等)所載金額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如通知書有遺失者,可向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9756.html 113.04.26 個人「投資ETF」的課稅方式。 2024-05-01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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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1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1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1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1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1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1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11日至同年430日止(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5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