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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7 自111年发生之赠与案件,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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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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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自11111日起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亦即自111年起赠与人每年(自11日起至1231日止)不论赠与多少人,只要当年度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44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110年赠与长女现金220万元,同年度又赠与长子及次子现金各100万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核课甲君110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20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200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20万元(赠与净额200万元*10%)。若甲君赠与年度为111年,则核课甲君111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176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17.6万元(赠与净额176万元*10%)。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