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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7 自111年发生之赠与案件,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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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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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自11111日起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亦即自111年起赠与人每年(自11日起至1231日止)不论赠与多少人,只要当年度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44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110年赠与长女现金220万元,同年度又赠与长子及次子现金各100万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核课甲君110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20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200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20万元(赠与净额200万元*10%)。若甲君赠与年度为111年,则核课甲君111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176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17.6万元(赠与净额176万元*10%)。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