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10.12.27 自111年发生之赠与案件,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自11111日起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亦即自111年起赠与人每年(自11日起至1231日止)不论赠与多少人,只要当年度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44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110年赠与长女现金220万元,同年度又赠与长子及次子现金各100万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核课甲君110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20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200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20万元(赠与净额200万元*10%)。若甲君赠与年度为111年,则核课甲君111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176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17.6万元(赠与净额176万元*10%)。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