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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7 自111年發生之贈與案件,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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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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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自1111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亦即自111年起贈與人每年(自11日起至1231日止)不論贈與多少人,只要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110年贈與長女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子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君110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若甲君贈與年度為111年,則核課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176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7.6萬元(贈與淨額176萬元*1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