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并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机构依照训练契约给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贴」,非属薪资或劳务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建教合作」乃透过学校与建教合作机构合作,使建教生在学期间进入职场学习专业技能,以培养其就业能力,并藉此发掘人才;为强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权益及减轻家庭税赋负担,明订生活津贴非属薪资或劳务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现行高中职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侨生专班,所以,不论是本国或外国籍建教生,皆可适用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