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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14 保障建教生权益,自110年6月16日起,高级中等学校建教生领取之生活津贴免纳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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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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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於110616日修正,并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机构依照训练契约给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贴」,非属薪资或劳务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建教合作」乃透过学校与建教合作机构合作,使建教生在学期间进入职场学习专业技能,以培养其就业能力,并藉此发掘人才;为强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权益及减轻家庭税赋负担,明订生活津贴非属薪资或劳务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现行高中职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侨生专班,所以,不论是本国或外国籍建教生,皆可适用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