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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14 保障建教生權益,自110年6月16日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領取之生活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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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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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110616日修正,並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機構依照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教合作」乃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在學期間進入職場學習專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藉此發掘人才;為強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及減輕家庭稅賦負擔,明訂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現行高中職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僑生專班,所以,不論是本國或外國籍建教生,皆可適用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