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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10 「代购」、「买卖」及「代收转付」统一发票开立方式各有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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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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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业者来电询问,其经营网路代购,仅赚取代购费,所代购商品之价额是否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营业人经营「代购」,其统一发票开立方式有特别规定,且与「买卖」或「代收转付」容易混淆,为协助民众了解,说明如下:

一、代购:指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或劳务交付予委托人,依统 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其将代购货物或劳务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或劳务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备供查核。

二、买卖:指营业人采进、销货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第3条及第16条规定,应以所收取之全部代价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三、代收转付:指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举例,某甲於脸书社群媒体成立社团,开放团员向其订购旅游票券,如属代收转付,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无差额,其向旅游公司订购票券时,应取得买受人载明为各团员之统一发票并交付各团员;倘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有差额,或向旅游公司订购票券系取得买受人载明为某甲之统一发票,则应依买卖或代购规定方式办理。

「代购」、「买卖」及「代收转付」统一发票开立方式比较表:

样态

取得统一发票

开立统一发票

备注

代购

营业人以自己名义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发票

  1. 1.  以代购货物或劳务之实际价格为销售额,注明「代购」字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
  2. 2.  以收取佣金金额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

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备供查核。

买卖

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发票

以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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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转付

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取得载有委托人名义之发票

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无差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应视其交易样态,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并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疏忽造成短漏报销售额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