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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1 房地合一税2.0上路后,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徵重大变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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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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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杜短期炒作不动产,维护居住正义并遏止租税规避,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房地合一税2.0),将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现行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且不论持有期间长短,税率均为20%。

    该分局说明,房地合一税2.0新制实施后,营利事业将比照个人按持有期间采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持有房地超过2年,但未逾5年,税率35%;持有房地超过5年,税率20%(详附表)。至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修法后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税率35%(详附表)。申报方式均於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

    此外,修正土地涨价总数额减除规定,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与房地合一所得税税率间差异,以自行申报高於公告土地现值之土地移转现值方式规避所得税负,明定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以交易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减除前次移转现值所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得减除,其属超过部分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以费用列支。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修法后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至第14条之7规定申报及课徵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额,以反映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房地,登记所有权人为个人,与具独立法人格之营利事业得为所有权之登记主体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