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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1 房地合一税2.0上路后,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徵重大变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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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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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杜短期炒作不动产,维护居住正义并遏止租税规避,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房地合一税2.0),将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现行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且不论持有期间长短,税率均为20%。

    该分局说明,房地合一税2.0新制实施后,营利事业将比照个人按持有期间采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持有房地超过2年,但未逾5年,税率35%;持有房地超过5年,税率20%(详附表)。至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修法后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税率35%(详附表)。申报方式均於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

    此外,修正土地涨价总数额减除规定,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与房地合一所得税税率间差异,以自行申报高於公告土地现值之土地移转现值方式规避所得税负,明定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以交易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减除前次移转现值所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得减除,其属超过部分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以费用列支。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修法后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至第14条之7规定申报及课徵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额,以反映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房地,登记所有权人为个人,与具独立法人格之营利事业得为所有权之登记主体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