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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28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医事人员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今(110)年8月2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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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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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至今(110)630日,考量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严峻,医事人员近期均致力於防疫工作,财政部於今(28)日公告放宽医事人员之申报及缴纳期间得展延至今年82日。

    财政部表示,考量许多防疫之医事人员目前仍全力投入防疫、抗疫、病患照护、疫苗施打或相关之医疗周边工作,可能未及於今年630日前完成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为使上开人员能够安心投入防疫工作,该部乃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展延其综合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期限。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为具有执业登记之医事人员者,其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得展延至今年731(731日遇假日顺延至82)

    财政部说明,前开医事人员无须事前提出申请,仅须於今年71日至82日间检附执业执照,就近向国税局办理申报:

一、申报方式:可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网路申报、人工申报或税额试算服务回复确认。

二、缴税方式:可持缴款书以现金(或票据)方式至金融机构缴纳(邮局不代收)3万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缴纳,或以委托取款转帐方式缴款。

三、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如未能现场提供,应於110812日前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财政部提醒,医事人员如於630日前办理申报者,可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申报,并利用多元方式(例如信用卡、行动支付工具等)缴税,且可使用今年新增之手机报税及行动电话认证2项服务,十分简便;另适用税额试算服务者亦可线上或电话确认及多元方式缴税,轻松完成申报;且如为退税案件,於630日前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可适用第1(今年730)退税。医事人员如因防疫工作致未能於630日前申报,因报税系统将於630日午夜12时关闭,无法在家自行办理网路申报,届时请於71日至82日期间前往就近之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有相关申报疑义,可拨打各地区国税局服务电话(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国税局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