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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28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医事人员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今(110)年8月2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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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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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至今(110)630日,考量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严峻,医事人员近期均致力於防疫工作,财政部於今(28)日公告放宽医事人员之申报及缴纳期间得展延至今年82日。

    财政部表示,考量许多防疫之医事人员目前仍全力投入防疫、抗疫、病患照护、疫苗施打或相关之医疗周边工作,可能未及於今年630日前完成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为使上开人员能够安心投入防疫工作,该部乃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展延其综合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期限。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为具有执业登记之医事人员者,其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得展延至今年731(731日遇假日顺延至82)

    财政部说明,前开医事人员无须事前提出申请,仅须於今年71日至82日间检附执业执照,就近向国税局办理申报:

一、申报方式:可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网路申报、人工申报或税额试算服务回复确认。

二、缴税方式:可持缴款书以现金(或票据)方式至金融机构缴纳(邮局不代收)3万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缴纳,或以委托取款转帐方式缴款。

三、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如未能现场提供,应於110812日前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财政部提醒,医事人员如於630日前办理申报者,可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申报,并利用多元方式(例如信用卡、行动支付工具等)缴税,且可使用今年新增之手机报税及行动电话认证2项服务,十分简便;另适用税额试算服务者亦可线上或电话确认及多元方式缴税,轻松完成申报;且如为退税案件,於630日前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可适用第1(今年730)退税。医事人员如因防疫工作致未能於630日前申报,因报税系统将於630日午夜12时关闭,无法在家自行办理网路申报,届时请於71日至82日期间前往就近之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有相关申报疑义,可拨打各地区国税局服务电话(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国税局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