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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1 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重大變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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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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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租稅規避,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且不論持有期間長短,稅率均為20%。

    該分局說明,房地合一稅2.0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將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但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詳附表)。至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修法後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稅率35%(詳附表)。申報方式均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此外,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修法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