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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12 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地,如取得销货折让,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取得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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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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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屋、土地,如签订买卖契约后取得减价折扣,致实际支付金额低於买卖契约书签订价金,未来出售该不动产时请记得应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买入成本。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民众陈先生於107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买卖总价金为1,000万元,签约后与建设公司协议折价100万元,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惟未重新签订契约。110年出售该房地时,仅提示买卖契约书,并以1,000万元列为取得成本,经国税局查得销货折让资料,认定虚报取得成本100万元,除补徵税款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取得销货折让,应保存单据并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取得成本,勿以折让前之总价申报,以免遭补税及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