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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12 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地,如取得销货折让,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取得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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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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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屋、土地,如签订买卖契约后取得减价折扣,致实际支付金额低於买卖契约书签订价金,未来出售该不动产时请记得应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买入成本。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民众陈先生於107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买卖总价金为1,000万元,签约后与建设公司协议折价100万元,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惟未重新签订契约。110年出售该房地时,仅提示买卖契约书,并以1,000万元列为取得成本,经国税局查得销货折让资料,认定虚报取得成本100万元,除补徵税款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取得销货折让,应保存单据并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取得成本,勿以折让前之总价申报,以免遭补税及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