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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便民措施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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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民眾報稅更加便利,縮短報稅時間,自今(100)5月份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對於簡易的申報案件,將提供稅額試算的創新服務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各地區國稅局將會主動計算9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425日前以掛號寄發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經過納稅義務人確認或繳納稅款後,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手續。

試算稅額通知書上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收到上述書表後,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於法定申報期限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為100531日),依下列方式辦理,即完成申報程序。

一、繳稅案件者:按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納方式與目前結算申報之繳納方式相同。

二、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

1.線上登錄: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

2.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本項服務作業係便民措施,國稅局所寄發之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若納稅義務人地址有變動或因個人因素,不同意採用本項試算服務者,需於31起至315止,透過網際網路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以書面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一經申請不適用本項試算服務即不可撤銷,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