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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便民措施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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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民眾報稅更加便利,縮短報稅時間,自今(100)5月份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對於簡易的申報案件,將提供稅額試算的創新服務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各地區國稅局將會主動計算9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425日前以掛號寄發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經過納稅義務人確認或繳納稅款後,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手續。

試算稅額通知書上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收到上述書表後,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於法定申報期限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為100531日),依下列方式辦理,即完成申報程序。

一、繳稅案件者:按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納方式與目前結算申報之繳納方式相同。

二、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

1.線上登錄: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

2.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本項服務作業係便民措施,國稅局所寄發之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若納稅義務人地址有變動或因個人因素,不同意採用本項試算服務者,需於31起至315止,透過網際網路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以書面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一經申請不適用本項試算服務即不可撤銷,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