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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8 營利事業租用場地裝置彩牌或電動廣告之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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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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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自家商品或服務進行廣告,應依規定取得收據、廣告樣張、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如廣告期間支出效益及於以後年度者,應分年攤提廣告費。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以租用之場地,設置相關形象及商品廣告看板,或播放電動廣告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6款規定,其設置廣告看板或電動廣告相關之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非於支出當年度一次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利事業107年度為提升公司形象,於著名商圈租用場地搭建大型公司形象廣告,約定期間自10771日起3年,計支付設置形象廣告相關費用600萬元,全額列報為107年度之廣告費,惟依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該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3年攤提,107年度僅得列報廣告費100萬元(600萬元×6個月/36個月),其餘5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應遞延於108109110年度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支出,除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外,如有租用場地設置廣告看板或電動廣告,廣告期間跨越不同年度,應按約定期間分年攤提,避免申報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