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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26 核释「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有关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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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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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9326日  台财税字第10904516510

一、所得税法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因身体障碍、精神障碍、智能障碍、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须长期治疗等,经取具医院证明,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

(符合卫生福利部依所得税法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7规定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

(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有下列条件之一,亦属前点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范围:

(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本部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4条规定公告该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者。

(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身心障碍手册者,或为精神卫生法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

三、废止本部89年9月7日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