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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3 個人運用太陽能種電出售,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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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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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興起一股綠能售電風潮,自建太陽能系統、認購太陽能板、太陽能屋頂出租等方式,均為賺取綠金之多元模式,許多民眾利用農地或屋頂等架設太陽能板,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電)簽立售電合約,獲取長期收益,凡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者,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給台電,如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台電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過提醒民眾特別注意的是,一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者,國稅局將依法補徵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空地架設太陽能板,自108年1月起銷售電能予台電,108年1月至6月間銷售額合計45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7萬5千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108年2月至7月間銷售額合計51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8萬5千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