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增订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下称长照扣除额),每人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资格者皆适用,并订定排除适用规定。考量该项扣除额首年实施,弹性放宽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之时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可列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
长照扣除额的适用对象包含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长照失能等级第2至8级且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基准服务者、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达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顾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虽不用实际聘雇看护工,但应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应检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
自本制度公布以来,财政部及卫生福利部迭接获民众反映公布时间较晚来不及预约医院进行评估、医疗院所亦反映开立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需有一定的观察期、无法即时消化预约的民众,以及109年之报税截止日为6月1日,故财政部及卫生福利部经过评估,决议弹性予以放宽,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经劳动部公告之医疗院所进行专业评估,符合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即可於109年5月报税时享有长照扣除额,提醒民众如有需求,请尽早至公告之医疗院所进行评估,避免届期不及评估而影响报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