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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8 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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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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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屬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用部分後,再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鄭君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與弟弟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出資比例分別為20%80%,則企業社所使用面積之20%屬鄭君自用部分,免設算租賃收入,餘使用面積80%應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如上開案例,鄭君因兄弟姊妹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故該借與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