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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8 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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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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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屬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用部分後,再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鄭君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與弟弟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出資比例分別為20%80%,則企業社所使用面積之20%屬鄭君自用部分,免設算租賃收入,餘使用面積80%應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如上開案例,鄭君因兄弟姊妹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故該借與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