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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7 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遭拍賣,適用低稅率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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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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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10511日起上路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規定,取得房地後1年內即出售應適用最高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但個人如果因為積欠債務無力清償,遭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依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係屬非自願性出售,可按較低的20%稅率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許多民眾誤以為房地被拍賣是屬於非自願性出售,且沒有實際拿到出售價金,就未向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規定,個人自10511日起,如有銷售10312()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均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的課徵範圍,個人出售前開房地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係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房地,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有應納稅額者並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籲請民眾特別注意,避免未依法申報繳稅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