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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取消政府補助金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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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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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帳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因故遭取消受領資格,依規定繳回所領取之經費,如屬同一年度,應列報為其他收入之減項;如屬不同年度,則列報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僅在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始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換言之,如非購置折舊性資產或未實際購建折舊性資產者,則無分年認列收入規定之適用。
舉例,甲公司於96年初自新聞局取得預定購置折舊性數位化設備器材之補助金160萬元,惟因故未履行與新聞局簽訂之「95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合約」約定,經新聞局取消補助金之受領資格,不符合前揭專案計畫補助獎勵,無從適用分年平均認列收入之規定,甲公司96年度未繳回補助金亦未申報所領取之補助金,經國稅局全數核定為漏報收入,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