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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09 護理之家等機構提供照顧服務與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徵免營業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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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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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9日核釋,依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該等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實務上,機構購置紙尿褲及看護墊並向住民收取費用方式,包含於照顧服務費用內向住民收取者,亦有依其使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者,究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爭議。基於醫療勞務及社會福利勞務之認定,係屬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權責,爰參酌該部意見,並兼顧營業稅課稅原則通盤考量後,核釋上開課稅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衛福部意見,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護理機構,應可認屬廣義之「醫療保健設施」,其所提供之「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一般護理之家提供收住者之護理服務及居家護理機構之收案對象,皆屬護理需求性較高之失能者,故其「日常照顧需求」即以護理照護為主,可認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另外,機構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考量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住民更換該等用品,係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是以,該等用品倘併計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認屬醫療勞務(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或社會福利勞務(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別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倘該等機構未將該等用品併計照顧服務費用而另行收取費用,不論有無差價,均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