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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2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報稅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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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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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依其法人性質而有不同所得稅課稅規範。
  該局指出,為建構良好長期照顧服務環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於107131日總統令公布,依該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法人,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又分為以公益為目的與非以公益為目的兩類,各類長照機構法人之所得稅課稅規範不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至於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得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且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之性質,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另外提醒,長照機構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專營前揭免稅勞務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長照機構法人如有銷售社會福利勞務以外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長照機構法人在稅務申報時,應依其法人性質,適用正確之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