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以下称长照机构法人),依其法人性质而有不同所得税课税规范。
该局指出,为建构良好长期照顾服务环境,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於107年1月31日总统令公布,依该条例设立之长照机构法人,分为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长照机构社团法人,长照机构社团法人又分为以公益为目的与非以公益为目的两类,各类长照机构法人之所得税课税规范不同。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依同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之规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至於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社员得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於第三人,且结余可按出资比例分配予其社员,具有营利之性质,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以其他组织方式成立之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所得税。
该局另外提醒,长照机构法人依长期照顾服务法提供之长期照顾服务,属社会福利劳务范畴,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如专营前揭免税劳务者,依同法第29条规定,并得免办税籍登记。惟长照机构法人如有销售社会福利劳务以外之货物或劳务,则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长照机构法人在税务申报时,应依其法人性质,适用正确之课税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局指出,为建构良好长期照顾服务环境,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於107年1月31日总统令公布,依该条例设立之长照机构法人,分为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长照机构社团法人,长照机构社团法人又分为以公益为目的与非以公益为目的两类,各类长照机构法人之所得税课税规范不同。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依同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之规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至於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社员得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於第三人,且结余可按出资比例分配予其社员,具有营利之性质,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以其他组织方式成立之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所得税。
该局另外提醒,长照机构法人依长期照顾服务法提供之长期照顾服务,属社会福利劳务范畴,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如专营前揭免税劳务者,依同法第29条规定,并得免办税籍登记。惟长照机构法人如有销售社会福利劳务以外之货物或劳务,则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长照机构法人在税务申报时,应依其法人性质,适用正确之课税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