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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24 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报税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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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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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以下称长照机构法人),依其法人性质而有不同所得税课税规范。
  该局指出,为建构良好长期照顾服务环境,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於107131日总统令公布,依该条例设立之长照机构法人,分为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长照机构社团法人,长照机构社团法人又分为以公益为目的与非以公益为目的两类,各类长照机构法人之所得税课税规范不同。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依同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之规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至於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社员得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於第三人,且结余可按出资比例分配予其社员,具有营利之性质,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以其他组织方式成立之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所得税。
  该局另外提醒,长照机构法人依长期照顾服务法提供之长期照顾服务,属社会福利劳务范畴,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如专营前揭免税劳务者,依同法第29条规定,并得免办税籍登记。惟长照机构法人如有销售社会福利劳务以外之货物或劳务,则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长照机构法人在税务申报时,应依其法人性质,适用正确之课税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