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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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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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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规定:营利事业之下列捐赠,其捐赠总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或所得额百分之十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限制: 一、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
2
、营利事业购买前款之原创产品或服务经由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
二、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营利事业捐赠国内文化创意事业於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或法人、合伙、独资之国内文化创意事业自行於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
2
、前款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应以公开方式为之。
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育成中心经营团队管理阶层人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从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研究、创作、行销或服务二年以上之资历。
2
、育成中心可提供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育成空间、九十平方公尺以上公用空间及其相关设施,供其他文化创意事业运用。
3
、育成中心於获得捐助设立后已进行营运,有文化创意事业进驻或运用。
4
、育成中心应设置独立财务帐簿,其受赠款项应专款专用。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事项。
另依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认列费用或损失实施办法规定: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者,应於该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购买之产品或服务系属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及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之相关证明文件。
二、举办文化创意活动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及其进驻或运用之相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定应检附之文件、资料。
前项证明文件,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后核发,并副知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及其他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营利事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支出相关凭证及资料,送请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其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