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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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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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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规定:营利事业之下列捐赠,其捐赠总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或所得额百分之十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限制: 一、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
2
、营利事业购买前款之原创产品或服务经由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
二、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营利事业捐赠国内文化创意事业於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或法人、合伙、独资之国内文化创意事业自行於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
2
、前款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应以公开方式为之。
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
、育成中心经营团队管理阶层人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从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研究、创作、行销或服务二年以上之资历。
2
、育成中心可提供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育成空间、九十平方公尺以上公用空间及其相关设施,供其他文化创意事业运用。
3
、育成中心於获得捐助设立后已进行营运,有文化创意事业进驻或运用。
4
、育成中心应设置独立财务帐簿,其受赠款项应专款专用。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事项。
另依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认列费用或损失实施办法规定: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者,应於该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购买之产品或服务系属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及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之相关证明文件。
二、举办文化创意活动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及其进驻或运用之相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定应检附之文件、资料。
前项证明文件,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后核发,并副知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及其他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营利事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支出相关凭证及资料,送请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其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