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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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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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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
2
、營利事業購買前款之原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法人、合夥、獨資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化創意活動。
2
、前款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育成中心經營團隊管理階層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研究、創作、行銷或服務二年以上之資歷。
2
、育成中心可提供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育成空間、九十平方公尺以上公用空間及其相關設施,供其他文化創意事業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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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成中心於獲得捐助設立後已進行營運,有文化創意事業進駐或運用。
4
、育成中心應設置獨立財務帳簿,其受贈款項應專款專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資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及其進駐或運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前項證明文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