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区林先生问:最近想购置太阳能设备发电出售电力给台电公司,请问该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财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财关字第09904544950号函第3项规定,倘若售电主体是自然人,无其他销售行为且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8万元者,得免办营业登记并免课营业税,由购电之营业人於付款时,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予该自然人,并由该自然人按营利所得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所举例说明,如将太阳能系统产生电力出售给台电公司,106年度售电收入60,000元,不必缴纳营业税,惟当年度应按纯益率6%计算营利所得3,600元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换言之,赚取60,000元电力收入实际仅须申报3,600元的营利所得。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财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财关字第09904544950号函第3项规定,倘若售电主体是自然人,无其他销售行为且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8万元者,得免办营业登记并免课营业税,由购电之营业人於付款时,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予该自然人,并由该自然人按营利所得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所举例说明,如将太阳能系统产生电力出售给台电公司,106年度售电收入60,000元,不必缴纳营业税,惟当年度应按纯益率6%计算营利所得3,600元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换言之,赚取60,000元电力收入实际仅须申报3,600元的营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