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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2 個人出售太陽能電力收入,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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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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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區林先生問:最近想購置太陽能設備發電出售電力給台電公司,請問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91210日臺財關字第09904544950號函第3項規定,倘若售電主體是自然人,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如將太陽能系統產生電力出售給台電公司,106年度售電收入60,000元,不必繳納營業稅,惟當年度應按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3,600元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換言之,賺取60,000元電力收入實際僅須申報3,600元的營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