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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2 有关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健保费申报减除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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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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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今(2)日核释,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之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健保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下称健保费),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且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新台币2.4万元范围内列举扣除,但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财政部9675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3120号令并规定,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即该等保险费有减损家户纳税能力时,纳税义务人始得列举扣除。
  财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之社会保险,民众缴纳之健保费关系其个人就医权益,且健保制度之设计,个人系以被保险人身分投保为原则,符合条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该健保费为专属个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有关基本生活费不得加以课税之规定,该部废止前开9675日令,并发布新令明定以眷属身分投保者,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其健保费均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甲君之健保系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险人)之眷属身分投保,乙君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未列报甲君为配偶,甲君系由其子丙君列报为扶养亲属,虽甲君之健保系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费仍得由丙君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