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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3 出口货物交易条件为「EXW(工厂交货)」者,应注意依实际交易价格申报营业税零税率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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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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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表示,关务署今年110日起於出口报单新增出口货物申报单价条件「EXW(工厂交货)」,营业人未谙该贸易条件核计正确销售额,致虚增零税率销售额案件激增,该分局提醒营业人,外销货物不论采何种贸易条件,皆应以「实际交易价格」申报零税率销售额。
    台南分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为其销售额,於据以计算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如属外销收入,得检具外汇收入证明文件申报零税率销售额并退还其溢付营业税额,故营业人於申报零税率销售额时,须注意其贸易条件,判断其正确之销售额。例如本次新增「EXW(工厂交货)」之贸易条件,自工厂出厂后至港口及货物离岸所发生之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并非卖方负担,自不应列入卖方之销售额,否则即有虚增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冒退税款情事。
    该分局呼吁,海关虽修正出口报单的填列方式,但营业人於申报营业税零税率销售额时,仍应注意以「实际交易价格」申报,勿因一时疏忽致虚增零税率销售额,如因此发生冒退税款情事,将得不偿失。营业人如有申报适用零税率之相关疑问,可向所辖稽徵机关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