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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2 财政部核释个人交易「受赠自配偶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课徵所得税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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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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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今(31)日核释,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其配偶赠与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个人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并按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原因(例如出价取得、继承或受赠),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认定其取得日、取得成本及费用课徵所得税。依此,配偶原始取得原因为继承,且其继承取得日系在10511日以后,而被继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时点系在1041231日以前,个人出售该房屋、土地时,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下称旧制)规定课税;如该房屋、土地符合同法第4条之5自住优惠规定且较为有利时,得选择依同法第14条之4及第14条之5房地合一课税新制(下称新制)规定课税。
    财政部举例说明,被继承人()1041231日以前购入房地,於10511日以后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取得该房地,并将该房地赠与配偶(),该配偶()日后出售该房地时,其交易所得依被继承人取得日认定应依旧制规定课税;惟如该房地为自住且符合新制适用自住优惠要件,依新制课税较为有利时,配偶()得选择改按新制规定课税,此与继承人()未赠与配偶而自行出售之课税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