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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3 出口貨物交易條件為「EXW(工廠交貨)」者,應注意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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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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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關務署今年110日起於出口報單新增出口貨物申報單價條件「EXW(工廠交貨)」,營業人未諳該貿易條件核計正確銷售額,致虛增零稅率銷售額案件激增,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貿易條件,皆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臺南分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其銷售額,於據以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屬外銷收入,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退還其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人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須注意其貿易條件,判斷其正確之銷售額。例如本次新增「EXW(工廠交貨)」之貿易條件,自工廠出廠後至港口及貨物離岸所發生之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並非賣方負擔,自不應列入賣方之銷售額,否則即有虛增零稅率銷售額,發生冒退稅款情事。
    該分局呼籲,海關雖修正出口報單的填列方式,但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仍應注意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勿因一時疏忽致虛增零稅率銷售額,如因此發生冒退稅款情事,將得不償失。營業人如有申報適用零稅率之相關疑問,可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