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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2 財政部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疑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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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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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31)日核釋,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其配偶贈與時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個人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原因(例如出價取得、繼承或受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認定其取得日、取得成本及費用課徵所得稅。依此,配偶原始取得原因為繼承,且其繼承取得日係在10511日以後,而被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時點係在1041231日以前,個人出售該房屋、土地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下稱舊制)規定課稅;如該房屋、土地符合同法第4條之5自住優惠規定且較為有利時,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下稱新制)規定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041231日以前購入房地,於10511日以後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取得該房地,並將該房地贈與配偶(),該配偶()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交易所得依被繼承人取得日認定應依舊制規定課稅;惟如該房地為自住且符合新制適用自住優惠要件,依新制課稅較為有利時,配偶()得選擇改按新制規定課稅,此與繼承人()未贈與配偶而自行出售之課稅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