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07.10.27 兽医经营之宠物美容及宠物旅社业务应依法登记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兽医师经营之「宠物美容」「宠物旅社」等业务,非属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所称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之范围,仍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兽医师如兼营宠物美容及宠物旅社等专业性劳务以外之业务,其业外收入与一般营业无异,仍应於开始营业前向主管机关办理税籍登记。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