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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列报大额捐赠扣除,应提示相关资金流程供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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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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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某寺庙之捐赠扣除额40万元,经国税局以该寺庙提供之97年度帐簿记载该笔金额之捐款人系由A公司改为甲君,且甲君无法提供相关资金流程供核,难认其有捐赠之事实,乃否准认列。
    甲君不服,主张该笔捐款原由A公司捐赠,因该公司营运亏损,不宜作大额捐赠,其身为该公司之总经理,乃认捐该笔款项,并请庙方将感谢状改开给甲君。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
    该局说明: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税之实者,也不在少数。国税局为遏止虚列捐赠扣除额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对於大额或异常捐赠案件,均加强查核,若受赠单位无法提示确有收取捐款之帐证资料,或捐款人未能举证捐款资金流程等相关资料,以证明确实有捐款事实,国税局将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