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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列报大额捐赠扣除,应提示相关资金流程供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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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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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某寺庙之捐赠扣除额40万元,经国税局以该寺庙提供之97年度帐簿记载该笔金额之捐款人系由A公司改为甲君,且甲君无法提供相关资金流程供核,难认其有捐赠之事实,乃否准认列。
    甲君不服,主张该笔捐款原由A公司捐赠,因该公司营运亏损,不宜作大额捐赠,其身为该公司之总经理,乃认捐该笔款项,并请庙方将感谢状改开给甲君。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
    该局说明: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税之实者,也不在少数。国税局为遏止虚列捐赠扣除额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对於大额或异常捐赠案件,均加强查核,若受赠单位无法提示确有收取捐款之帐证资料,或捐款人未能举证捐款资金流程等相关资料,以证明确实有捐款事实,国税局将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