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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使用收银机 新规定100年上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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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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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011日起,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使用之收银机,应具备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及列表性能,并应保存每部收银机销售金额日报表及月报表至少5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修正前「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仅规定收银机需具有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性能,作为公司行号编制记帐凭证与会计帐簿及填列统一发票明细表(按日汇填)之依据。为贴近现行实务作业,财政部日前特修正「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第4条及第8条,除增列收银机列表性能外,并规定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於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
    该局特别吁请业者,请先自行检视目前使用之收银机功能是否完备以免届时有无法正确操作收银机或机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开报表等情事,并要记得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在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