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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使用收银机 新规定100年上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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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台湾中小型企业多数为家族成员投资经营,负责人或股东与被投资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情形,当负责人或股东死亡时,如遗有生前借款与其投资公司间之股东往来债权,应注意列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税查核时有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虽已将被继承人投资未上市(柜)公司之股数(权)列报遗产,惟未注意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之资金借贷情形,漏未申报被继承人对公司之应收股东往来债权而遭致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可善加利用遗产税申报书所附之「应检附资料检核表」,透过检视附件资料详加确认。被继承人生前如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应检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余额证明、每股面额资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资产负债表之负债科目载有股东往来金额,应另行检附股东往来科目明细表。此时民众即可依该股东往来明细,将属於公司向被继承人借款之未偿还余额,填报於被继承人遗产之债权项目。 该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如遗有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投资,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务必记得检核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是否有股东往来债权,以免漏报受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继承人遗有股东往来债权,应列入遗产税申报。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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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011日起,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使用之收银机,应具备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及列表性能,并应保存每部收银机销售金额日报表及月报表至少5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修正前「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仅规定收银机需具有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性能,作为公司行号编制记帐凭证与会计帐簿及填列统一发票明细表(按日汇填)之依据。为贴近现行实务作业,财政部日前特修正「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第4条及第8条,除增列收银机列表性能外,并规定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於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
    该局特别吁请业者,请先自行检视目前使用之收银机功能是否完备以免届时有无法正确操作收银机或机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开报表等情事,并要记得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在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