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营业人使用收银机 新规定100年上路
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使用之收银机,应具备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及列表性能,并应保存每部收银机销售金额日报表及月报表至少5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修正前「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仅规定收银机需具有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性能,作为公司行号编制记帐凭证与会计帐簿及填列统一发票明细表(按日汇填)之依据。为贴近现行实务作业,财政部日前特修正「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第4条及第8条,除增列收银机列表性能外,并规定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於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
该局特别吁请业者,请先自行检视目前使用之收银机功能是否完备以免届时有无法正确操作收银机或机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开报表等情事,并要记得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在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