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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報大額捐贈扣除,應提示相關資金流程供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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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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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某寺廟之捐贈扣除額40萬元,經國稅局以該寺廟提供之97年度帳簿記載該筆金額之捐款人係由A公司改為甲君,且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資金流程供核,難認其有捐贈之事實,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捐款原由A公司捐贈,因該公司營運虧損,不宜作大額捐贈,其身為該公司之總經理,乃認捐該筆款項,並請廟方將感謝狀改開給甲君。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稅之實者,也不在少數。國稅局為遏止虛列捐贈扣除額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大額或異常捐贈案件,均加強查核,若受贈單位無法提示確有收取捐款之帳證資料,或捐款人未能舉證捐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證明確實有捐款事實,國稅局將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