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国内提供国内学生至澳洲游学服务,取得澳洲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是否能够适用零税率?
按「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物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营业税。」「左列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税税率为零: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7条第1项第2款所明定。次按「营业人於国内提供国内学生留学、游学服务,取得国外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收入,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为财政部99年4月19日台财税字第09900098590号函所明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