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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0 稅務法令鬆綁,刪除營業人須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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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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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不再強制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發票開立作業,並考量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須於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且近年支付工具趨於多元,買受人如以行動支付等電子工具支付價款,營業人尚無從得知買受人簽帳卡號資訊,致無法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現實狀況,為使各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今後營業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作註記。
    該局並指出,未來將持續配合財政部蒐集外界建言及檢視現行法規,適時提出檢討並鬆綁法規,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規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