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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8 贈與兄弟姊妹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負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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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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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有二,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贈與對象是民法第1138條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才可免徵贈與稅;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也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對象是兄弟姊妹則不能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之繼承人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申報;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計入贈與總額後,再列報等額之扣除額扣除。【#322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