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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0 稅務法令鬆綁,刪除營業人須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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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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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不再強制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發票開立作業,並考量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須於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且近年支付工具趨於多元,買受人如以行動支付等電子工具支付價款,營業人尚無從得知買受人簽帳卡號資訊,致無法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現實狀況,為使各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07716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今後營業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作註記。
    該局並指出,未來將持續配合財政部蒐集外界建言及檢視現行法規,適時提出檢討並鬆綁法規,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規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