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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無償取得固定資產,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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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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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如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條及3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除應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已納之營業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公司與乙公司為關係企業,甲公司因債信不良,恐債權人催討債務,乃與乙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將名下建築物過戶登記予乙公司,並開立發票交給乙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前開發票外加之5﹪營業稅。國稅局以乙公司並未支付價金,是無償取得該建築物,乃否准退稅;另以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乙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是以增資款給付該系爭不動產價金,且甲公司已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由,提起行政救濟,終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公司主張以增資款給付價金,但經查該筆款項回流至提供資金的訴外人丙君個人帳戶,且乙公司無法提供其他股東往來明細、發生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實其有支付系爭款項之事實。因此國稅局以甲、乙兩家公司間系爭不動產之移轉並非有償買賣,而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給自己,卻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乙公司並無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之情事,乃否准退稅,並對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補稅及處罰,均於法有據,因此判決乙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