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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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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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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課稅之相關規定,特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數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 

二、復依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因此合法民宿須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並符合上述說明客房數5間以下等3個條件經營始能享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