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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无偿取得固定资产,依法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亦不得申请退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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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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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退还。但如以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条及33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除应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该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申请退还已纳之营业税。否则,经国税局查获,除追缴税款外,将按所漏税额处1倍至10倍罚锾,并得停止其营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甲公司因债信不良,恐债权人催讨债务,乃与乙公司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将名下建筑物过户登记予乙公司,并开立发票交给乙公司,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前开发票外加之5%营业税。国税局以乙公司并未支付价金,是无偿取得该建筑物,乃否准退税;另以乙公司虚报进项税额逃漏营业税,除追缴税款,并按所漏税额处2倍罚锾。乙公司不服,主张该公司是以增资款给付该系争不动产价金,且甲公司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由,提起行政救济,终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乙公司主张以增资款给付价金,但经查该笔款项回流至提供资金的诉外人丙君个人帐户,且乙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股东往来明细、发生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其有支付系争款项之事实。因此国税局以甲、乙两家公司间系争不动产之移转并非有偿买卖,而甲公司未依规定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给自己,却开立统一发票予乙公司充作进项凭证及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乙公司并无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之情事,乃否准退税,并对乙公司虚报进项税额之行为补税及处罚,均於法有据,因此判决乙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