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
有關公司支付大賣場的獎勵金可否列為佣金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營利事業支付超商、大賣場廣告贊助費、上架費、運費補助費等,其屬銷貨折讓性質而營業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案件,應將列於廣告費或其他費用項內之廣告贊助費、上架費,依銷貨折讓性質轉列營業收入項下減除後,再行核計成本。
大賣場與營利事業間收付獎勵金部分,係屬銷貨折讓性質,營利事業常誤將支付該筆獎勵金的進項憑證列為佣金支出或其他費用項下,實際應轉正為銷貨折讓性質。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