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合法登记之民宿享有租税优惠
民宿课税之相关规定,特说明如下:
一、依财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00071529号函,民宿税捐之核课,前经行政院观光发展推动小组第34次会议决议:「乡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数5间以下,客房总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员工,自行经营情形下,将民宿视为家庭副业,得免办营业登记,免徵营业税,依住宅用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及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至如经营规模未符合前开条件者,其税捐之稽徵依现行税法办理。」
二、复依财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财税字第09600434600号函,乡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办法申请登记而作民宿使用,尚无财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00071529号函将民宿视为家庭副业,得依住家用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之适用。因此合法民宿须先依民宿管理办法申请登记作民宿使用,并符合上述说明客房数5间以下等3个条件经营始能享有租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