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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5 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無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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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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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但並不包括憑證本身之錯誤。故營業人誤以他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之免罰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65-6月期營業稅,誤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5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3,705元,遭所轄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認為減免處罰標準使用「登錄錯誤」一語,意義不明,且該筆誤申報發票之進項稅額占該期營業稅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例僅千分之4,違章情節極其輕微,應符合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登錄錯誤」免罰,遂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倘營業人係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辦理申報,其所涉疏失之嚴重程度,明顯高於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自非屬該款所定「登錄錯誤」之範疇。換言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得免罰之前提要件,必須是依規定取得之合法進項憑證因登載錯誤始有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逐筆核對所取得及登錄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