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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要記得列為年度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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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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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近來發現轄內部分營利事業因響應環保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取得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款項,卻漏未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致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1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的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代用小客車)或出廠4年以上的中古機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所減徵之各該新車或新機車貨物稅,為政府補助性質,依財政部1057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釋規定,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將於11017日截止;此外,自1061124日起至1081231日止,報廢886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亦得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同樣須注意的是,應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使政府補助美意大打折扣。